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新、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建执字第9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振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
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469912.68元及违约金,并给付诉讼费68499元,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市栖霞区太阳城天泓山庄香山苑X幢X单元306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00万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新因刑事犯罪在服刑,公司现已停业,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陆新名下银行存款只有不到200元,其名下的四辆汽车,其中二辆已无处理价值,其他二辆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只有不到1200元。被执行人陆新、***共有的位于本市栖霞区太阳城天泓山庄香山苑X幢X单元306室的房屋被我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经与栖霞区人民法院协调,该院同意将上述房屋的处置权交与我院,下一步本院拟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新、***名下除一套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房产处置周期较长,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4)建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盛云峰
审判员吴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