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264号
原告:上海擎云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擎云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上海擎云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擎云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