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皖0102执372号
你/你单位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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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