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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诗来、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越安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皖0102执360号
你/你单位与王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责,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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