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皖0102执373号
郑诗来、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越安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责,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