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066号
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027461X7。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兰,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景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海越安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玉宇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03134259J。
法定代表人:陈德旭。
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越安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8元,由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8元,由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霄琼
书 记 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