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13号
申请人: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027461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海越安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03134259J,组织机构代码:7031342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海越安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上海海越安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