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761号
原告: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宋廷武。
被告:**,男,195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女,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