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35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路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8号鑫鹏大厦7楼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路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