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3民终5411号
上诉人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泰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6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创业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能源公司、电气公司、建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基于错误事实作出判决。
能源公司辩称,同意创业公司上诉意见。 电气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安公司未作答辩。
创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散能源公司;2.诉讼费用由能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能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12日,现注册资本2000万元。创业公司出资1100万元,持有55%的股份;电气公司出资800万元,持有40%的股份;建安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持有5%的股份。 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4以有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能源公司自2014年起暂停经营。创业公司、能源公司、电气公司及建安公司四方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电气公司提出能源公司明年经营期限到期,要进行审计,找一家审计单位,由能源公司委托,创业公司及建安公司均表示同意。电气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一审法院庭审中提出以减资的方式解决创业公司及建安公司退出问题,创业公司及建安公司均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公司陷入僵局等。本案能源公司虽然自2014年以来未实际经营,但股东会决议机制并未完全失灵,创业公司、能源公司、电气公司及建安公司四方在2020年的9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中就能源公司之后的走向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对于电气公司提出的减资提议,创业公司与建安公司亦表示认可,由此说明,创业公司、电气公司与建安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治的方式处理目前能源公司面临的问题,并未陷入僵局,不符合法院介入予以解散的情形。因此,对于创业公司要求解散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创业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及草拟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拟证明创业公司自向一审法院提交同意减资意见后,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权力机构无法正常运行,陷入僵局。能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电气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创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能源公司股东各方对公司解散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未构成新的事实认定,与本案处理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创业公司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依法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能源公司能够召开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事宜能够进行表决,只是在解散程序上存有争议,且能源公司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一审法院认为可以通过自治方式处理,法院不宜介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创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泰达创业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毕云生 审判员 姜 楠
书记员 付洪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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