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1593号
原告:***,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董事长。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董事长。
被告: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董事长。
被告: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董事长。
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泰达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立元,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3-16I。
法定代表人:姜国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静怡,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蔡宝泉,董事长。
被告: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3号六层605-609室。
法定代表人:夏宝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诉称:1.判令所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承担100%的侵权责任;2.判令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更换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现在相同价值其他小区的15套合格房屋(单套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并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转移(房屋信息为:天津市黄河道38号永基花园大厦2-30A、3-29D、2-29E、3-19E、2-29F、2-22F、2-30F、3-19G、3-29H、2-13I、2-22I、2-24I、2-25I、3-23I、3-24I、3-30I);3.如诉请第二条法院考虑执行困难无法支持,判令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每平方米23500元价格赔偿原告上述15套房屋的现价损失45632300元;4.判令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判令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共计42174049.81元;6.判令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给原告置换房屋等所有税费损失;7.判令被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8套房屋保证金购房款合计2000000元(房屋信息为:天津市黄河道38号永基花园大厦2-13A、2-22E、2-12A、2-26C、2-19B、2-13E、2-25D、2-11F);8.判令被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9.判令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共计24075086.4元;10.判令所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11.判令所有被告在中国证券报登报分别向原告道歉;1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上市公司侵害消费者欺诈的产品责任纠纷。所有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原告是案涉15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合法产权证书,所有被告是案涉房屋所在楼宇建筑合格的义务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和销售单位,且是受益人、实际侵权人和加害人。自2019年10月以来,经其他诉讼案件原告取证查明,案涉房屋所在楼宇建筑主体不合格、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隐蔽工程严重不合格,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所有被告明知案涉房屋所在楼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和交易条件,向原告恶意欺骗和刻意隐瞒,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消费者欺诈。所有被告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和家人严重的生活困难,原告作为被害人被所有被告侵权了所有财产,血本无归、倾家荡产、被害金额高达数亿元。
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侵权责任赔偿,但实际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作为购房人,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售人,因购买坐落于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房产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房产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安香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