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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3421号
原告***。
被告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唐总部基地东区青海湖路76号8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丁小康,靳丽,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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