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4财保60号
申请人:洛阳红汇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营庄村洛阳天创钢材市场6排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交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场,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红汇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交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31922.0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红汇玉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红汇玉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交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1922.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9.61元,暂由申请人洛阳红汇玉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