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目鱼山庄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城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华馨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