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17712号之一
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48号H2-3幢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