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10041号之二
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年强,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锦,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2022年8月1日,聚力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聚力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0元,由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晓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姚燕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