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川1823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江,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环路北台2段51号。
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3栋4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大桥村1组,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霓,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三段8号1栋2**7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在调解书中不表述案件事实。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江于2023年8月30日前付清原告***劳务费69945元;
二、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计871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 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