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81民初7081号
原告:阆中市***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北岩寺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557974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86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阆中市***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阆中市***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阆中市***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阆中市***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