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兆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7民初891号
原告:广西兆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五路**胜利大厦第****、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05766Q。
法定代表人:农连荡,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达,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蔚,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吴川市梅录新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722U。
法定代表人:吴伟钦。
被告:许晋杰,男,1964年7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广西兆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许晋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广西兆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兆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汉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