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2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盛宝路9号16A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1922E。
法定代表人:苏师祥
被执行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梅录新城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722U。
法定代表人:吴伟钦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6875号、(2021)粤0310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67414.78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474元和保全费4357元。本案执行费用1023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止。本院依法扣划767414.78元,其中767414.78元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预留收款账户。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控制,申请执行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控,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王奇峰
执行员  李荣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