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吴川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8执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路88号5栋5204房。身份证号码:442530196808205743。
被执行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三西路5号国龙大厦103房。
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新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曾显国,总经理。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美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2016)琼0108执3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除了本院已执行的158150元和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吴川市梅录新城路82号移动四层办公大楼(产权证号:110000****),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显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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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周锐审判员何新

审判员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冯海

书记员林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何新撰稿:周锐校对:林燕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6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