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银川辉煌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苗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鼓楼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倪吉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辉煌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鼓楼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辉煌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银川辉煌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