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1694号
申请人: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60号南部位。
法定代表人:MAXIMILIANFOERS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
法定代表人:陆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勇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