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卡尔某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70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凤芹,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60号南部位。
法定代表人:MaximilianFoerst,董事长。
被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606B室。
法定代表人:王琼芝,总经理。
被告:CarlZeissMeditecAG,住所地德国耶拿市施维策大街51-5207745号(音译)。
原告***与被告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arlZeissMeditecAG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