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16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60号南部位。
法定代表人:MAXIMILIANFOERS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琼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辛悦,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卡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