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5763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效智。
被告:陕西***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儒。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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