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4067号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丰物资租赁站,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园XX号。
经营者:郑进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玥,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治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瑞骍,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峰,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俐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晶筑逸品32201。
法定代表人:卢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菲,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丰物资租赁站诉被告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丰物资租赁站自愿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丰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147.5元。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