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1325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安
市雁塔区电子东街南段万国花园22号楼1单元6层3号。身份证号:321019196807150011。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二路中段国晟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书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魏晓峰诉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西安万国花园小区业主。2013年10月份原告授权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向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供热接口费11979.20元。2014年11月27日西安市电子城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向西安万国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呼吁未交纳的业主尽快缴纳管网建设费。2016年西安市人大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对热力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合法性提出议案,根据该会议第1号议案审议结果,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西安市出台的52号文件中所涉及的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据此,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收取的供暖接口费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所得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供暖接口费11979.20利息341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的说法,本案定性有误。其与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授权委托代收法律关系。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对原告与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收费问题不知情。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告无权评判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入网热源配置工程费的行为,并且缺乏法律依据。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热源配置工程费不但具有合同依据,且已实际履行,更是符合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是依据西安市政府文件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代收管网建设费,且该政府文件并未被撤销,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受原告的委托代为收取管网建设费,且收取的所有费用全部移交给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西安万国花园小区业主。1995年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载明为加快本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凡用热的单元和住户,均须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费。从供热主干管道用户的支管、换热站、计量表、阀门、检查井建设及安装费用,由用热单位或个人负担。2013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出市政发【2013】5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治污减霾工作的安排意见》中,要求对集中供热企业要努力降低管网建设等成本,对凡因治污减霾而需要集中供热的单位收取费用,城六区及开发区不得高于80元/每平方米。由此造成供热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市政府酌情予以补贴。2013年9月22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向万国花园小区业主发出告知书,载明管网改造费用以每平方米80元向各业主收取。为确保供暖改造工程进度和供暖如期进行,上述政策仅在2013年10月22日前交齐业主各户承担费用后,开始实施供暖改造,并于2013年冬季采暖期前完成供暖改造工作。2013年10月17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再次向万国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公告,按照市治污减霾工作统一规划,万国花园锅炉属于拆改范围。因锅炉烟尘监测PM10、PM2.5、二氧化硫等各项数据均已超标,必须报废拆除。为确保供暖改造工程进度,经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财政局、电子园管办等部门多方协调,由高新区补贴管网改造费用,以最终定至每平方米80元,补贴政策截止到10月22日。为保证全体业主及时采暖,请广大业主相互转告,于2013年10月22日之前补齐,同期开始锅炉拆除和后续的集中供暖改造工作。2013年10月原告向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供热接口费11979.20元。2013年10月31日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暖热源配置工程建设协议,约定由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万国花园采暖热源配置工程。庭审中,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收取原告缴纳的热源配置费11979.20元无异议。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唯称所收热源配置费系代收代缴,且已将该费用移交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收费收据、采暖热源配置工程建设协议、市政发【2013】52号文件、公告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暖热源配置工程建设协议,由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万国花园小区的供暖改造工程,被告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万国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出市政发【2013】52号文件要求,代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平方米80元收取供热配置费符合人民政府发出市政发【2013】52号文件要求规定。且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费用用于建设改造供热管网、实现供暖需求。收取的供暖配置费有合法依据,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供热配置费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晓峰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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