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3226号
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姜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加加,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宗凯,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5元,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姚可选
人民陪审员刘红娟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