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5011号
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1164X4。
法定代表人:姜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成,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552342455U。
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1元,减半收取2115.5元,由原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吉鹏飞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文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