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7870号
原告:陕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成,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之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20210402787091610000677911644911101076000189332021083028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