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某某、陕西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中立民终字第00009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汉族。
原审被告陕西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张扬路1578号八方大厦3楼。
上诉人***不服陕西省汉滨区(2013)*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3)汉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裁定,裁定所诉案件由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一是上诉人所诉第一被告是***,起诉案由是侵权纠纷,且上诉人与***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管辖权约定,故本案应由***住所地汉滨区法院受理。二是上诉人虽与陕西博大公司有合同关系,但本案既有侵权行为又有合同违约行为,上诉人只选择侵权诉讼,且侵权行为地在汉滨区,故本案亦应由汉滨区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经营权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上诉人***与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陕西博大木业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故上诉人***与***的经营权纠纷应由约定管辖地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七十条(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