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赛瑞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执恢8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赛瑞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安徽赛瑞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陶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你方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执行人安徽赛瑞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的设备保证金,本院已向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对方提出协议履行期限截止至2021年2月,现无给付设备保证金的义务。二、你方称被执行人陶军有村委分房,根据你方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陶军暂未签订《陶楼乡陶西新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依据文件为《长丰县陶楼乡陶西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少辉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连 天
书记员  张婧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