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6执213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诚杰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0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诚杰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80000元及违约金(以62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XX村X组的机器设备一批:规格型号为YAW-3000,品名为3000KN电液伺服压力试验机1台;规格型号为WAW-600J,品名为600KN微机控制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1台;规格型号为WAW-1000G,品名为1000KG电液伺服钢绞线试验机1台;规格型号为WAW1000Q,品名为1000KN电子万能试验机1台。上述机器设备由于情况复杂,暂不予以处置。查封期限均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4日止。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656211元,优先划缴执行费8962元,余款647249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书记员 蔡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