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6执88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赛瑞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8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赛瑞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陶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471元、保全费30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17313.91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9689.65元、诉讼费4471元、保全费3090元,执行费63.26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少辉
人民陪审员 陈 惠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书 记 员 张婧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