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韦恩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6906号
上诉人深圳市韦恩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韦恩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三思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三思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韦恩公司向三思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000元;2.韦恩公司向三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4.75%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月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韦恩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一审判决结果:一、韦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三思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000元;二、韦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三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从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上诉人指出问题的时间是在2018年5月,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截止目前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仍存在问题且经提出后仍未予以解决。且从上诉人的授权代表陈小祥2020年6月5日的微信回复内容看,上诉人已在安排支付尾款,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起诉后称被上诉人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有违诚信,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韦恩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明  升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