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302执248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敦煌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胜利西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西环黎明花卉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红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30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敦煌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承揽费6475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1元、执行费8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宁夏敦煌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宁夏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302执24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盖宁军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