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敦煌广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市。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1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敦煌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302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