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181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V区218室。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