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生,汉族,住***。
上诉人上海南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新原系南建公司员工。双方于2011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新担任总监理,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700元、洗理费200元、书报费200元、通讯费200元、交通费200元,“乙方(***)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南建公司)解除本合同。试用期后,乙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提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和擅自离职的,乙方应以二个月全额收入赔偿甲方”等。**新最后出勤至2014年3月31日,南建公司尚未支付**新该月工资。2014年4月下旬,**新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南建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支付工资等。南建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知悉**新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无果,**新于2014年4月3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裁决。南建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须为**新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无须归还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人防工程监理师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无须支付**新2014年3月的工资2,500元。
原审另认定,**新所有的编号***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的高级工程师证、编号国人防建监资字第***号的人防工程监理师证、编号***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共四个证书的原件现在南建公司。
原审中,南建公司称**新负责拱为路(南祝公路-丰海路)道路新建工程的监理,自2014年4月1日起无故旷工,经南建公司多次联络,**新均不回应,给工程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并对此提供2014年4月20日通知、2014年5月4日再次通知函及EMS快递单加以佐证。**新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称其收到前份通知后,回去上班,但南建公司称上班没有工资,且尚未支付其上个月的工资,其即不再上班;其曾于2014年3月20日将辞职报告交给南建公司总经理。南建公司称未收到过所谓的辞职报告。
原审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新称其于2014年3月20日书面提出辞职,但未对此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南建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获知**新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考虑到**新于该日时已不再出勤,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南建公司再占有**新所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四个证书原件已缺乏依据,应及时予以返还,并应及时为**新办理退工手续、返还劳动手册。双方劳动合同所作**新提出辞职需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若**新提出辞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给南建公司造成损失的,南建公司可另行主张。南建公司尚未支付**新2014年3月份的工资2,500元,应予补付。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南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新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二、上海南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新编号***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的高级工程师证、编号国人防建监资字第***号的人防工程监理师证、编号***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三、上海南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新2014年3月的工资2,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南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新自2014年4月1日起无故旷工,在南建公司多次发函告知的情况下,**新仍置之不理。**新违反诚信的行为,对南建公司正在进行的市政重大工程的进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辩称,不同意南建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后,办理退工手续、返还劳动手册及相关证书系南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南建公司如认为**新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造成其损失的,其可另行主张,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工资系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依法所得,南建公司亦应及时足额支付。故南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南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卫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钱文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