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3119号
原告:张乐义。
被告:上海精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升。
原告张乐义与被告上海精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1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乐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 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褚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