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

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12636号
原告: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9723271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安康村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10053。
法定代表人:张定富。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南桥路134号。
原告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7元,由原告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