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356号
申请人: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28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8JR5X。
法定代表人:杨棕凯。
被申请人:江苏中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9119067。
法定代表人:吕小良。
申请人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