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棕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4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仅发现零星银行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被执行人已离开居住地,现下落不明。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