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173号

原告: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2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8JR5X。

法定代表人:杨棕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斯玉,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9119067。

法定代表人:吕小良。

第三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09044XY。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

原告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3元,由原告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