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008号之一
原告:海南谦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X1M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中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9号楼14层B区14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M5CM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谦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谦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谦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