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2民初29号
原告:衢州利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思源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诸春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勇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102号杭州创意设计中心A座103。
法定代表人:吕剑彪。
原告衢州利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利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衢州利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