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01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桑旭东、贾轩作,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采荷路******204。
法定代表人吕剑彪。
委托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何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