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694号
原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路41号7幢二层2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已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