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2执异45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乔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乔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